捐助回报: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募捐工作的开展,表彰和奖励国内外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捐赠者的表彰奖励
(一)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红十字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名誉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或“新闻发布会”,在电视台播发消息,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和其他官方媒体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4、参加由中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5、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6、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二〕捐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名誉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或“新闻发布会”,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官方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4、参加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5、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救灾物资采购工作;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商议指定项日(活动)的冠名权。
(三)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官方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3、参加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4、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阅读更多内容:<<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6 · 7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