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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传递梦想 创意改变生活(4)
 添加时间:2007-12-19 原文发表时间:2007-12-17 人气: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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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捐款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服务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会长签发的证书;

  2、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官方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上给予表彰和鸣谢;

  3、参加由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或给予捐赠者留名纪念等形式的特别宣传回报。

  (五)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服务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

  2、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官方网站”、《中国红十字会年报》上给予表彰和鸣谢;

  3、对所捐赠的项目给予留名纪念的特别宣传回报。

  (六)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赠送“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荣誉证书”;

  2、在官方媒体报上鸣谢;

  3、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个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荣誉会员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印制的荣誉会员证书。

  (七)对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荣誉证书”、在官方媒体上鸣谢;对接收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还可举行“捐赠仪式”,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官方网站”上张榜鸣谢。

  (八)捐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单位或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个人,除享受以上表彰奖励外,根据捐赠者意愿,还可商议其他形式的特别鸣谢回报。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都将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致信感谢。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享受国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子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包括捐赠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价值。

  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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