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为因身体遭受运动损伤而面临医疗、学习、就业等困境的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贫困家庭提供医疗救助;
(二)资助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三)资助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培训;
(四)国家培养的奥运明日之星;
(五)其它与退役运动员相关方面的资助。
第六条 “奥运之星保障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奥运之星保障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奥运之星保障基金”。
第八条 为“奥运之星保障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如捐款人有要求,可在“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名下设立以捐款人指定名称命名的子基金,捐款人享有与中国红基会共同管理和使用该项子基金的权利。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资助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奥运之星保障基金要贯彻有关国家政策和红十字的宗旨的原则,做到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的总体布局、捐赠人的意愿、受助人的需求相统一。
第八条 奥运之星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项目跟着资金走的原则。中国红基会在接受捐款后,再安排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的资助项目。
第九条 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应在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以及国家正在培养的奥运明日之星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
1.因退役后因身体遭受运动损伤而面临医疗、学习、就业等困境的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
2.国家正在培养的奥运明日之星,具备必要的选拔条件;
3.奥运之星希望小学,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教育总体布局的要求,既要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便于形成一定规模,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能保证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要避免学校建成后被取消、撤并等问题的出现; 学校校址的选择应执行教育部门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建成的后应具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功能,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校舍、食堂、厕所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体育训练从10岁左右开始训练,主要为国家培养输送体育人才。 4. 奥运之星教育培训单位捐助,培训退役运动员学历、文凭、就业技术等;
5.奥运之星生活馆,退役后的体育员动员和培养的小运动员有一个良好的运动场地,形成体育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条 建成后的奥运之星保障基金项目,能够独立运作。
第四章 申请程序 本规则自2007年6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