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
10至14周岁家庭经济贫困有体育潜力的儿童少年,和退役后因身体遭受运动损伤而面临医疗、学习、就业等困境的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其本人或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向“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指定网站,按提示如实填写提交《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基金资助申请表》电子版,并将申请表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后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求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求助申请书(写明家庭经济情况、患者治疗情况及申请人详细联系方式);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检查报告、相关检查报告和病情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在《奥运之星保障基金资助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备案,一份寄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奥运之星保障基金资助评审办公室。
第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将已经确认的退役役运动员信息在红基会和奥运之星保障基金指定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奥运之星保障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则,不定期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公开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
(二)有限资助原则:即以患者家庭自救为主,奥运之星保障基金资助为辅;
(三)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患者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四)一次资助原则:即除定向捐助对象外,原则上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十九条 评审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以寄发《奥运之星保障基金资助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当地红十字会和申请人。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条 除社会定向捐助对象外,一般评审确定的资助对象,一次资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须向中国红基会提供与资助款额相等的患者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中国红基会审核无误后将资助款直接汇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卡账户或患儿就治医院账户。受助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医疗票据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资助款全部用于支付患儿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患者如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其剩余的资助款项须退回中国红基会,用于转助其他申请人。
第七章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