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奥运之星保障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并配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通过指定网站和媒体对所有求助资料以及资助评审过程进行公开,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中国红基会可以选择具备疾病治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作为“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的定点治疗医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自奥运之星保障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奥运之星保障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