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资助向退役后因身体遭受运动损伤而面临医疗、学习、就业等困境的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以及国家正在培养的奥运明日之星提供社会援助,改善退役运动员生活条件,协助政府建立优秀运动员保障体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专门设立“奥运之星保障基金”。
第二条 奥运之星保障基金是中国红基会资助教育领域的一个公益项目,是“红十字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的建设管理,保证捐款工作规范、高效,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所有以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名义开展的筹资和资助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的援助坚持红十字精神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募集
1.依法面向社会募集捐款,建立“奥运之星保障基金”;
2.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3.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专用捐款收据;
4.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如捐赠人无故不履行协议,须依法维护权益;
5.博爱小学的捐助标准由中国红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在“奥运之星保障基金”下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子基金;
6.单位和个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筹款,须经中国红基会授权。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
1.“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必须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基金专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2.“奥运之星保障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奥运之星保障基金的援建项目和救助对象,专款专用;
3.中国红基会在商得捐方同意的情况下,执行奥运之星保障基金总额中的10%作为项目管理成本的约定制度。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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