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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2)
 添加时间:2008-01-14 原文发表时间:2008-01-14 人气: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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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开展的义卖活动,其义卖品可用红十字标志标明。 

第七条 红十字徽章、臂章、奖章、证章、证书按总会统一设计模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红十字会制作;带有红十字的特殊标记、吉祥物等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作。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各种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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