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法享受优先通行权利;
(二)争取当地政府免收转送捐赠物资的运输、公路、储存等费用;
(三)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汇总省内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额(按当地价格折合),
填报"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统计表",上报总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7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制定,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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