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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2)
 添加时间:2007-12-19 原文发表时间:2007-12-19 人气: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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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法享受优先通行权利;
         (二)争取当地政府免收转送捐赠物资的运输、公路、储存等费用;
         (三)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汇总省内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额(按当地价格折合),

            填报"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统计表",上报总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7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制定,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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