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2002年9月29日)
体人字〔2002〕4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运动队伍建设,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更好地调动广大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一)广大运动员在各类竞技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振奋
民族精神作出了较大贡献。妥善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到运动队伍
的长远建设,关系到体育后备人才的来源,关系到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体育事
业的持续发展。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
府的主导作用,研究制定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优惠政策措施,建立进出畅
通机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断完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和办法
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新
思路和新办法,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各级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财政、教
育和体育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
安置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和就业培训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针对运动员入队年龄小、运动年限短、劳动
强度大、伤病伤残多等职业特点,并考虑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体育总局
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政策和办法。运动员可参照
工伤保险办法和标准享受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由运动员所在单位统筹考虑。有条
件的单位可推行运动员伤残互助计划。
(四)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
机构要积极支持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对于
体育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给予积极支持。对于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
员,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
定》有关条款将这些人员作为特殊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服务。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为运动员提供社会保障
和就业培训。